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》(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4号)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责任人的设置和职责作出以下明确规定:
一、责任人类型及设置要求
1)主要负责人
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承担全面责任,需建立并落实主体责任长效机制,支持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开展管理工作。在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重大决策前,需听取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的建议。
2)安全总监
按设备类别设置,需具备安全管理能力,包括熟悉法规、识别风险、履行岗位职责等。职责包括组织分析研判严重事故隐患、制定处置措施并监督整改。
3)安全员
按设备逐台或按数量配备,需具备与岗位匹配的安全管理能力。
负责日常隐患排查:发现一般隐患时立即处理;发现严重隐患时责令停止使用,并报告安全总监。
二、特殊规定
不适用范围:房屋建筑工地、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和场(厂)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责任落实及监管不适用本规定。
配备要求:根据设备数量、用途和使用环境确定安全总监及安全员配置数量,确保逐台设备责任到人。
三、制定责任人名单的注意事项
1)按类别设置安全总监:
例: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、电梯安全总监等。
2)安全员需覆盖所有设备:
每台设备或每组同类型设备(如10台以下电梯)至少配备1名,负责日常隐患排查
3)明确职责衔接:
(2)安全员需执行“日管控”机制,发现严重隐患时有权责令停止使用并上报。
74号令中安全员是否需要取证取决于岗位性质,专职需持证(A类),兼职无需持证但需培训,如游乐场的安全员,可由持操作证人员兼任,仅需完成单位内部培训。
高风险领域(电站锅炉、石化化工成套装置、公众场所30台以上电梯)或设备则强制要求专职持证。
安全员须具备的知识
1)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;
2)提升隐患排查、应急处置和日常安全管理能力;
3)明确安全员在三级责任体系(主要负责人-安全总监-安全员)中的职责定位。
五、责任体系要求
使用单位需建立以主要负责人负总责,安全总监、安全员分级负责的三级责任体系,并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责任制,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。
使用单位需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三级责任体系(主要负责人→安全总监→安全员),并公示名单。
山松叉车公司,竭诚为珠海叉车﹑中山叉车﹑江门叉车﹑台山叉车﹑佛山叉车﹑顺德叉车等地区叉车用户提供全方位的叉车销售﹑叉车配件﹑叉车维修﹑叉车租赁﹑叉车安全管理培训等服务,提供电动叉车﹑柴油叉车﹑电动堆高车﹑电动托盘车﹑AGV仓储叉车﹑防爆叉车﹑越野叉车﹑侧面叉车﹑合力叉车﹑杭州叉车﹑龙工叉车﹑徐工叉车﹑叉车出租﹑工业货架﹑升降平台等产品。
发布时间:2025-04-08
- 推荐产品
- 推荐新闻